自行采购不可任性而为
案情A省的市县级货色类采购限额尺度为30万元,该省B市交通运输局就“电子差人和交通旌旗灯号灯采购项目”编制采购实施打算并报市财务局存案,采购预算为110万元,采购体例为公开招标。交通运输局经办人员向代办署理机构提出:采购实施打算已经市财务局审批赞成,采购组织形式为自行采购,不属于当局采购项目,且该地段交通办理设备缺掉,车流量较年夜,考虑到交通平安办理的迫切性和需要性,需要压缩采购周期,在包管采购设备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完成采购法式。代办署理机构承认并采纳采购人的上述要求,该项目采购文件自2023年7月3日起头发售,投标截止时候为2023年7月13日9时整。供给商C在获取采购文件后认为部门评审身分涉及的证实材料较多,且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候少于二十日,周期过短影响其筹办资料和编制投标文件,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起头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划定,于是向采购人及代办署理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人、代办署理机构认为该项目已经报市财务局核准,由常规的当局采购项目调整为自行采购,也不是依法必需招标的工程扶植项目,是以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以下简称《当局采购法》)的划定,据此作出版面回答。供给商C对回答内容不对劲,向市财务局提起投诉,请求认定采购文件违法。市财务局认为:针对“等标期”的投诉属于对采购过程的投诉,而非采购文件内容,要求供给商C进行补正。而电子差人和交通旌旗灯号灯不在A省集中采购目次内,但采购预算已跨越采购限额尺度,连系采购主体及资金来历等身分,该项目为当局采购货色类,应合用于《当局采购法》有关划定,按照《当局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划定:“货色和办事项目实施招标体例采购的,自招标文件起头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针对采购过程(等标期)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成果。在处置投诉时,市财务局发现该项目一是采购通知布告并未在指定媒体发布,违反《当局采购法》第十一条“当局采购的信息该当在当局采购监视办理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实时向社会公开辟布”的划定。二是将供给商的经营年限作为评审身分,违反《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当局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布局、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政指标等方面临中小企业实施不同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划定,属于财务部《关于促进当局采购公允竞争优化营商情况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明白亟待清理的故障公允竞争做法“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给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给商介入当局采购勾当”。综上所述,市财务局依据《当局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当局采购货色和办事招标投标办理法子》(财务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当局采购质疑和投诉法子》(财务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认定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违法,作出“责令从头开展采购勾当”的处置决议。阐发1.采购人对于自行采购的理解存在误差。其一,采购人对于自行采购的认知有误,混合了存案与行政审批的区别,认为颠末财务部分的存案,即将当局采购项目调整为非当局采购项目,错误地将自行采购理解为“可以直接进行采购”或者“随意采购”。依据《当局采购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当局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自行采购是当局采购中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其对应的是委托代办署理采购。自行采购的规模规定在本部分、本系统有特别要求的部分集中采购项目以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次的当局采购项目(分离采购),前者须经省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核准,后者由采购人自行决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代办署理机构代办署理采购。是以,一个当局采购项目无论采用哪种采购组织形式或采购体例,其作为当局采购项目标前提不变,均属于《当局采购法》调整规模,必需按照当局采购法令轨制的有关划定开展采购勾当。若是按照“自行采购即非当局采购项目”这一错误理解,《当局采购法》第十八条以及《当局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划定的“可以自行采购的部分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分离采购项目”岂不都成了非当局采购项目,而不受当局采购法系统约束。而财务部《关于完美中心单元当局采购预算办理和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文件)则对若何进行自行采购作出更为直不雅的表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办署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勾当应按照当局采购法令轨制划定执行。”是以,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属于强制性划定,不克不及以工作需要、时候告急等来由进行压缩。采购人和代办署理机构将自行采购理解为当局采购的“化外之地”,不受约束,导致呈现本案例中采购勾当违法的晦气后果。其二,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勾当还须具备响应前提,对此《当局采购货色和办事招标投标办理法子》(财务部令第87号)第九条提出采购人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以及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顺应的专业人员。换而言之,采购人具有自行组织采购勾当的能力且有意愿时,可以不委托代办署理机构而自行组织采购勾当。不然采购人该当委托代办署理机构代办署理采购,这也是采购人进行自行采购的底层逻辑和根基特征。本案例中,采购人在明白采购组织形式为自行采购的同时,委托代办署理机构组织采购勾当,可能是出于“甩锅丢责”的考虑,但更年夜水平是理解误差的问题,错误地认为自行采购等于非当局采购项目,不受有关法令轨制约束,可以“不走平常路”。市财务局在处置投诉时发现的采购信息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将供给商的经营年限作为评审身分等环境,连系采购人的质疑回答内容,也印证了这一点。供给商C提出质疑事项的法令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侧面反映了包罗供给商在内的各方主体,对于当局采购法系统中的“自行采购”,认知轻易呈现误差,需要有关部分增强政策宣贯。2.需要准确区分自行采购与直接采购。《当局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当局采购项目作出了界定,即:“本法所称当局采购,是指各级国度机关、事业单元和集体组织,利用财务性资金采购依法拟定的集中采购目次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尺度以上的货色、工程和办事的行为。”合适上述划定的,均属于当局采购项目。在此之外的采购行为,好比某事业单元利用财务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次外且采购限额尺度以下的地盘测绘办事,固然是当局单元的采购行为,但不是法令界说的“当局采购项目”,不属于《当局采购法》调整规模,是以该事业单元可以直接确定测绘办事单元,也可以连系《当局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划定和法式,以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组织采购勾当。若是采用公开招标体例,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划定,合用于招标投标法系统中的一般性划定。而自行采购作为当局采购法系统中的采购组织形式,与非当局采购项目标采购行为需要加以区分,切勿混合。启迪该当准确理解在《当局采购法》中的自行采购概念,并不等同于“可以直接采购”或“随意采购”,其当局采购项目标素质不成轻忽,更不成率性而为。对于部分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次之外的分离采购,采购人可以依法选择自行采购,但必需按照当局采购法令制的有关划定开展采购勾当,除无需委托采购代办署理机构之外,并无其他特别之处。(作者单元:安徽省宁国市当局集中采购中间)文章来历:采购报公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