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的一种体例,是以,要从合同订立的一般道理来熟悉招标投标中的法令问题。 (1)合同订立的一般道理。合同是当事人这间意思暗示一致的成果。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一标的目的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必然的前提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的要约一方发生的约束力的一种意思暗示。撮要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成为受要约人。一项有用的要约必需合适以下要求:①要约必需表白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前提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暗示。②要约的内容必需明白、必定,即应该包罗拟将签定的合同的首要前提,一旦受要约人暗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两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③要约必需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的约束力包含两个方面的寄义:一个是指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另一个是指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两者的约束力是分歧的。一般地说,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令上取得了承诺的权力,但并不受要约的羁绊,并不是以而承担了必需承诺的义务。不仅如斯,在凡是环境下受要约人即使不予承诺,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所谓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可否反悔,可否把约的内容予以变动,或把要约裁撤的问题。这个问题首要发生于要约已经达到受要约人之后到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这段时候。 在法令上要把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隔来。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其目标固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自己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标的目的本身发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首要区别在于:若是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合同即乐成立;若是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赞成或接管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前提,发出该项要约引诱的一方仍不受约束,除非他对此暗示承诺或确认,不然合同仍不克不及成立。 承诺则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体例,对要约的内容暗示赞成后种意思暗示。承诺的法令效力表示在要约人收到承诺时起合同即为成立。 (2)招标投标的法令性质。招标投标的目标在于选择中标人,并与之签定合同。是以,招标是签定合同的具体行为,是要约与承诺的特别表示形式。招标投标中首要的具体法令行为有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确定中标人行为。 ①招标行为的法令性质是要约邀请。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道理,招标人发布招标布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标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妥然要订立合同,是以,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令约束力。招标人可以点窜招标通知布告和招标文件。现实上,列国际当局采购法则都许可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点窜。可是,因为招标行为的特别性,采购机构为了实现采购的效率及公允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点窜时也往往要遵循一些根基原则,好比列国际当局采购法则都划定,点窜应在投标有用期内进行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供给不异的点窜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 ②投标行为的法令性质是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包含有未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目,只要投标人承诺(颁布发表中标)就可签定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令约束力,表示在投标是一次性的,统一投标人不克不及就统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本身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用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点窜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③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令性质是承诺行为。采购机构一旦颁布发表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力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别的,在确定中标成果和签定合同前,两边不克不及就合同的内容进行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