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变更采购合同,要履行哪些程序?
案例回放某当局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划定:接管结合体投标。A供给商作为结合体牵头方,与B供给商构成结合体投标后中标。在合同履约时代,B供给商因其他事项担搁,导致其负责承担的项目部门延期并影响了项目标整体进度。采购人遵照已经签定的当局采购合同对B供给商进行了督促,但其仍不克不及遵照合同按时完成响应工作。B供给商为避免项目继续延期,自动提出将结合体和谈中商定原本由本身负责的部门移交给A供给商负责,并移交部门合同款由A供给商收取。采购人认为,B供给商无法履行合同商定,为包管项目顺遂进行,有需要进行合同变动,但又担忧违反当局采购法令律例。那么,采购人可否按照B供给商提出的方案变动合同?问题引出采购人和供给商签定合同后可否对合同进行变动?若是合同确有需要变动,履行什么法式?专家点评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以下简称《当局采购法》)第五十条,当局采购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不得私行变动、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只有在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度好处和社会公共好处的环境下,两边当事人该当变动、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别的,按照《当局采购法》第四十九条,当局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不异的货色、工程或者办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目的前提下,可以与供给商协商签定弥补合同,但所有弥补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跨越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追加采购成为当局采购合同变动的一种特别景象。若何理解“私行”?一种不雅点认为,只要采购人和供给商协商一致之后变动、中止或终止当局采购合同,就是“非私行”,是法令所许可的。反之,单方变动、中止或终止的行为就是“私行”,该当依法被禁止。如许的不雅点不准确。当局采购合同固然是平易近事合同,但依据的是法定法式发生的采购成果,这个成果受法令庇护。若是许可采购人和供给商经由过程协商一致来变动合同,当局采购的严厉性将不复存在,对于其他未中标、成交的供给商也不公允。是以,本案例中,即便两边协商一致也不克不及变动合同。采购人该当督促B供给商按照商定履行合同义务,不然按违约处置,究查其法令责任。在当局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度好处和社会公共好处的环境下,采购人变动合同具体应该怎么做?一是要包管事实依据充实。要明白合同履行将带来的风险和风险,需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对合同履行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定见。二是要履行响应法式,如单元的“三重一年夜”决议计划轨制,经由过程集体充实会商、决议计划做出决议,需要时还可以在变动前陈述上级部分。同时,变动后的合同要履行法定存案和通知布告法式,如许有利于监管部分和社会公家监视。三是要究查相关方的责任。有过错的一方该当承担补偿责任,两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响应的责任。当呈现损害国度好处或者社会公共好处的环境时,变动、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三种环境若何选择?中止和变动合同的影响一般小于终止合同。凡是环境下该当遵循小化变更原则,“能变动、不解除”,且变动应限于以起码的调整来消弭晦气影响。可是对于当局采购合同,需要考虑对公允竞争秩序的维护,若进行变动将背离采购文件本色性内容,例如变动将影响供给商的资格前提或采购文件的不成偏离条目,原则上采购人该当优先选择终止合同,从头组织采购。律例合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第五十条 当局采购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不得私行变动、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当局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度好处和社会公共好处的,两边当事人该当变动、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该当承担补偿责任,两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响应的责任。《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法典》第十一条 其他法令对平易近事关系有出格划定的,遵照其划定。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动合同。文章来历:采购学园公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