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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7-17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框架协议与采购合同之争

案情回放某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车辆维修框架和谈采购,评审方式为质量优先法。经评审,E公司、H公司被保举为第二包此外中标候选人,采购代办署理机构发布了入围成果通知布告。在入围成果通知布告后,该项目投标人J公司提出质疑,反映E公司、H公司涉嫌供给子虚材料谋取中标,依据《当局采购框架和谈采购体例办理暂行法子》第十九条:“入围供给商有下列景象之一,尚未签定框架和谈的,打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定框架和谈的,解除与其签定的框架和谈:(二)供给子虚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之划定,要求解除框架和谈。征集人、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组织了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处置,并在法按期限内书面回答J公司。J公司对回答不对劲,向监管部分提起了投诉。经监管部分查实,E公司、H公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鉴于E公司、H公司已签定框架和谈,采购合同(车辆维修合同)已履行,依据《当局采购质疑和投诉法子》(财务部94呼吁)第三十二条款第(四)项划定,作出处置决议:“当局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掉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告状讼,由责任人承担补偿责任。”过后,监管部分对E公司、H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置。在上述案例中,是解除框架和谈仍是继续履行当局采购合同存在两种分歧的不雅点:一是依据《当局采购框架和谈采购体例办理暂行法子》第十九条划定,该当解除框架和谈;二是当局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掉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告状讼,由责任人承担补偿责任。笔者赞成第二种不雅点,并测验考试对上述问题进行切磋阐发。问题阐发《当局采购框架和谈采购体例办理暂行法子》第十九条只是划定了“尚未签定框架和谈的”和“已经签定框架和谈的”两种景象,对签定框架和谈后, 当局采购合同已经签定但尚未履行和当局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若何处置并未划定,如投诉处置决议依据此条作出解除框架和谈的决议,显然是合用法令错误,相反,《当局采购质疑和投诉法子》(财务部94呼吁,下同)第三十二条对4种分歧景象作出了分歧的、区别看待的划定,是以监管部分作出的处置决议是于法有据的。2022年1月27日,财务部有关负责人就拟定《当局采购框架和谈采购体例办理暂行法子》答记者问中对“供给商对框架和谈采购勾当有贰言的,若何布施?”的问题是如许回覆的:“在框架和谈采购的两阶段,供给商均可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框架和谈订立阶段,供给商如认为征集相关的文件、过程和入围成果使本身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征集人提出质疑,对证疑回答不对劲或征集人未按时回答的,可依法向财务部分提出投诉。合同授予阶段,供给商如认为二次竞价、挨次轮候过程和成交成果使本身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办署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证疑回答不对劲或采购人、采购代办署理机构未按时回答的,可依法向财务部分提出投诉。……质疑、投诉的具体要求按照当局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当局采购质疑和投诉法子》等划定执行。”可见,框架和谈采购的质疑、投诉分为框架和谈订立、合同授予两个阶段,合用的法式法是《当局采购质疑和投诉法子》。本案在投诉处置时处于采购合同授予并已履约阶段,并非框架和谈订立阶段,按照“法式先于实体原则”(笔者注:《当局采购框架和谈采购体例办理暂行法子》为实体法),合用《当局采购质疑和投诉法子》并无不当,如解除框架和谈于法无据。若采用种不雅点可能会发生以下法令问题,即框架和谈解除效力是否涉及影响当局采购合同(车辆维修合同)?谜底是否认的。因为框架和谈的合同主体为征集人和入围供给商,而当局采购合同的合同主体为采购人(或办事对象)和入围供给商,各方均为平易近事主体,地位平等,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框架和谈的解除效力不必然涉及影响当局采购合同,如解除框架和谈,那么可能会存在框架和谈已经解除,当局采购合同依然有用的尴尬场合排场。可能有人会迷惑,中标人存在违法行为(弄虚作假等),依然继续履约是否有违当局采购的公允公理?谜底是否认的。笔者认为,一方面,立法者在立法时充实考虑到维护当局采购正常秩序的主要性、需要性,从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维持社会不变等方面衡量利弊,两害相衡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以牺牲较小的价格来取得更年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行政法范畴也有近似的“形式判决”的法理;另一方面,法令付与了权益受损者布施渠道,其可以经由过程诉讼的体例主张违约或侵权损害补偿责任,从立法层面上保障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文章来历:采购报作者:韩桂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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