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使用投标专用章可以吗?
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利用投标专用章可以吗?这是不成以的。单元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处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此中,名称印章代表单元,又称公章,或法人章、行政章,可以用于所有的事项;专用印章指冠以法命名称的合同、财政、税务、发票等营业专用章,只能用于特定事项,如合同专用章用于签定合同,财政专用章用于公司单据的出具。按照《当局采购货色和办事招标投标办理法子》(财务部87呼吁)第六十三条的划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盖印的,投标无效。是以,除招标文件还有划定外,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的,不克不及用专用章替代公章,不然,投标无效。 文章来历:办事正采公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