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关于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身分,在良多投诉处置案例中被认定为“以不合理的前提对供给商实施不同待遇”,那么假设一个项目预算为300万,一个供给商所有近似业绩均为十几万,企业的总资产可能不到三百万,若是该供给商中标后可否履约会不会有问题?答: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具有直接的联系关系性,将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前提或评审身分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违反了当局采购政策。采购人除了业绩身分以外,还有良多手段可以对供给商进行要求、评价或办理(手艺要求、商务要求等)。采购人还可以经由过程增强对供给商的履约监视和验收办理避免您所担忧的环境发生。文章来历:采购学园公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