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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7-17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废标后如何再采购?

《当局采购法》第36条划定,在招标采购中,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废标:(一)合适专业前提的供给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本色响应的供给商不足3家;(二)呈现影响采购公道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跨越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克不及付出;(四)因重年夜变故,采购使命打消。   在种景象下,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作出本色响应,即按采购人要求向其发出要约的供给商数目少于三家,不足以形成有用的竞争,采购人无法在足够年夜的规模内获得竞争价钱的优势。   在第二种景象下,招标投标过程中呈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使招标采购过程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直接影响到中标成果的公道性,因而也难以包管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在第三种景象下,因为投标人的报价均跨越了采购预算,致使采购人不克不及付出,因而必需拒绝所有的投标。   在第四种景象下,因为呈现非采购人所能预见并节制的政策转变、不成抗力或其他重年夜变故,采购人不再需要有关的货色、工程或办事,或者客不雅上无法进行采购,因而必需终止采购勾当。 《当局采购法》第37条划定,废标后,除采购使命打消景象外,该当从头组织招标;需要采纳其他体例采购的,该当在采购勾当起头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平易近当局采购监视办理部分或者当局有关部分核准。废标后,除采购使命打消景象外,采购人凡是仍然需要有关的货色、工程和办事,还要继续完成其采购勾当。   按照我国当局采购法确立的优先采用公开招标体例的原则和关于采用邀请招标体例的合用前提,采购人仍要优先采用招标体例,即该当从头组织招标。只有在合适当局采购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划定的不适合采用招标体例的特别环境下,才可以采纳其他体例采购,但该当在采购勾当起头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平易近当局采购监视办理部分或者当局有关部分核准。之所以要优先采用招标体例出格是公开招标体例,是因为招标体例被国际社会遍及认为能有用地促进公允竞争、节约采购费用和提高采购资金利用效益,也有助于实现本律例范当局采购行为,维护国度好处和社会公共好处,庇护当局采购当事人正当权益,促进廉政扶植的底子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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