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局采购勾当中,总公司中标,可以由本地的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签合同吗?签合同今后,可以委托本地的分公司履约吗?按照《当局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给商该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定当局采购合同。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定当局采购合同,这句话字儿很少,可是事儿很年夜,意味着采购人和中标人签定的合同不克不及对采购文件确定的所有本色性内容做任何的变动,此中也包罗投标人的主体。这里的采购文件,既包罗采购人发出的采购文件,也包罗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以,总公司中标,只能本身签合同,不成以由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签合同。简单来说,就是“谁投标、谁签合同”。投标文件上谁签字盖印,合同上也要谁签字盖印,说白了,投标文件与合同的公司名称要连结一致。总公司签合同今后,可以委托本地的分公司来履约吗?《平易近法典》第七十四条划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这里的分支机构就是分公司。从法令意义上讲,分公司现实上是总公司的内设机构。所以,总公司中标,指派公司内部的某个部分(包罗分公司)来履约,法令上没有障碍的。但也要看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条目。假如招标文件中明白商定“不成以由分公司履约”,那么总公司来投标而且中标,也就意味着其承认了如许的条目,这种环境,就不克不及由分公司履约了。文章来历:采购学园公家号